3年前,熊卓為這位北大的醫學教授,因“腰椎出現輕度滑脫”,在北大第一醫院治病,最后命喪這家自己還擔任研究員的醫院。4個月前,有關法院一審判決:北大第一醫院的診療跟熊卓為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此事披露后,刺激著媒體和公眾的神經。輿論的一個焦點是:身為三級甲等醫院,北大第一醫院怎么可以讓無行醫資格的人來做主治醫生?
的確,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不過,衛生部幾年前在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強調,“在教學醫院中實習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畢業第一年的醫學生可以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臨床工作,但不能單獨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這表明,實習學生可以臨床行醫,但必須有執業醫師的指導。此案中,有關涉案醫生是否取得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是否臨床指導了實習學生?執業醫師指導是否自始至終都在現場?這些關鍵性因素尚未得到披露和廓清,因而尚無法就北大第一醫院在熊教授死亡事件中的具體責任得出結論,我們也不想在誰是誰非問題上議論。
不過,此案暴露和引發的問題卻值得深思。在許多醫院,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是,實習學生大量臨床實踐,患者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充當“實驗品”,一些醫療事故由此產生。那么,患者的知情權該怎樣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利該怎樣得到保障?實習學生又該怎樣通過臨床實踐獲得經驗盡快成長?
對于患者來說,如果知道給自己診治的醫生只是見習學生,多半就不會同意。醫院如果事先告知患者,見習學生多半會靠邊站,就會永遠“長不大”。這正是現實中患者往往不被告知的重要原因。
而醫學與別的學科不同在于,動物實驗終究不能替代人體實驗,任何理論與經驗都必須通過臨床實踐才能變成醫生的本領。因而,臨床實踐是見習學生成長為一名真正合格醫生的必由之路,而要臨床實踐就會有成功也會有失敗。這在中國是如此,在國外也是如此。
由此不禁想起那樁80多年前的舊事。1926年初,梁啟超先生因尿血病住進北京協和醫院,被誤診而錯割右腎,卻撰文為西醫辯護,提出責任不在醫院。梁啟超的考慮是,其時西醫剛進中國,醫術不成熟,百姓不識西醫,如依常理斥責,最終吃虧的還是百姓。梁啟超的寬容,贏得了人們的尊敬,被傳為佳話。
在一定意義上說,患者的寬容能夠幫助年輕的學生成長,促進醫學的發展。然而,這并不表明醫院就可以濫用這種寬容。特別是在倡導法治的當代社會,醫學的發展應當建基于科學合理的制度,只有在制度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患者和醫生的相互尊重和體諒,才能更好地推動醫學進步,促進醫患關系和諧。
正是基于這樣的認知,衛生部才既確定了實習學生可以臨床行醫,又同時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對于那些正規醫院來說,也必定會就此制定相應的科學合理的見習制度。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些制度是否在實踐中被嚴格遵循。
如果不對患者有那種“天使般呵護”,如果見習學生不守住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準則,如果沒有執業醫生臨床指導就讓見習學生為病人治病,那么,就必然會導致醫療事故頻發、醫患關系緊張,這不僅無助反而有害于醫學院學生的成長,有害于醫學的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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