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
1 目前事業單位執行的退休基本政策文件為國務院197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標準工資即為本人退休前檔案記栽的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準表中的級別工資。
2 事業單位經過1993年10月工資制度改革及2006年7月工資制度改革。1993年10月的工資制度改革是將原來統一的級別工資分解為固定工資和活工資,到2006年7月,全國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則實行的是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制度,崗位工資是指以崗位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等評價要素確定的崗位系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根據,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崗住工資隨崗住變動而變動,通俗說是"崗變薪變"。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只要職工年度考核為合格,每人每年都可以增加1個薪級工資,通俗說是"漲大水"。職工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限為計發退休費的標準工資。職工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對職工的意義重大,它關系到職工退休后退休費的多少。
3 我國的退休政策自50年代制定以來,雖然在70年代末期有所調整,但基本是幾十年一貫制。盡管它曾時保障老年勞動者的經濟利益,促使其合理退休養老,享受應得的退休待遇,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幾十年不變的退休政策,已顯示出諸多弊端。
三、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制約著人事制度改革
退休前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計發退休費的辦法,嚴重影響人事制度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守現有工資,步步提高,只能增,不能減,反映在崗位上就是只能上不能下。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已取得不少的進步,2006年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行"一崗一薪、崗變薪變",在3年多的實施過程中,職工崗位工資變動的也只有因職稱或職務晉升而增加,幾乎沒有因職務變動而減少工資的。某事業單位有一位專業技術人員因錯誤問題,單位對其作降低職稱聘任處理,準備減少其崗位工資,本人認為處理過重,多次找單位領導、上級部門反映,上級部門則從"和諧穩定的高度",建議單位對其工資不作減少處理。目前的工資制度對單位職工來說,只有增加工資而沒有減少工資的,原因何在?答案很簡單,那就是一次的工資減少,將影響今后的工資直至影響到退休待遇。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守"鐵飯碗",不愿離開事業單位半步,只能進不能出。目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單位和人個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金,而企業單位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都可繳納養老保險金,甚至農村居民也都繳納養保險金。除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全國人民都可以根據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計算退休養老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按退休前的基本工資計算退休金,一但失去"鐵飯碗"。由"單住人"變成"社會人",這些人的退休金如何計算?退休待遇怎樣得到保障?顧慮重重的"單位人"自進入事業單位后就靠穩單位這座大山,死守這個"鐵飯碗"。其實有一部分人員不太適應事業單位的崗位需求,到企業或自謀職業更能發揮其特長優勢,但有以上顧慮的人也只能呆在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