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1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賬管理。單位繳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是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收入而不是以職工個人檔案工資為基數繳納繳費養老保險金,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在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以及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國家政策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計發退休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由于基礎養老金與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掛鉤,個人在職工資收入越高,繳納養老保險金越多,退休時養老金則越多,反之退休時養老金則少。
3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制改革以及績效工資的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變原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不以個人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計算退休金,而是與職工整個職業時期的收入有關,因此職工不只是追求職業生涯的最后終點,假如職工退休前崗位下降,工資收入低,只要職工在此之前的崗位高,收入高,職工的退休金也不會少。相反,即使職工退休前崗位高,而在此之前的崗位低,工資收入少,同樣退休金也不會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及聘用制改革,必然有職工崗位變動,有上有下。在第一輪的聘用時職工可能下來了,但經過職工努力,在下一輪的競聘中職工就有可能到更高崗位。崗位低,但工資收入并不一定低,實行績效工資,只要在崗位上作出貢獻,取得好的業績,收入不少,退休待遇也不低。崗位變動不一定影響職工收入,自然也不一定會影響職工退休金。這個問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上能下的機制就能得以實現,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制度以及績效工資改革就能順利實施。
4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能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進能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他們若離開現在的單位到企業工作或自謀職業。不必重新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也不需要從頭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企業或走向社會就變動順暢了。同時,由于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與城鎮企業中的同類人員基本相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到企業工作后,退休待遇的心理預期下降而心存后顧之憂自然消失,這也有利于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富余人員的分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進能出的機制也得以實現。
來源:《經濟師》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