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嚴懲八類“醫鬧”行為 解決醫療糾紛可通過四個途徑
2016-06-02 07:47:4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晨 林晨 |
(八)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辦法》指出,擾亂醫療秩序的,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種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辦法》同時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四種途徑解決: (一)自行協商和解; (二)向醫調委申請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對于患方索賠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醫療糾紛發生地的醫調委進行調解。醫調委收到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并在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解終結。 同時,《辦法》規定,福建各市、縣(區)應當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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