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回家看看”違法
老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資,精神上的慰藉有時候更重要。《條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精神上慰籍老年人的義務,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望。詳細>>
養老機構醫護人員同酬
為破解養老機構中醫師、護工等人才緊缺問題,促進醫養深度結合,《條例》規定:扶持養老機構內設衛生室,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設置醫療衛生機構,衛計等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核。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詳細>>
首次提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條例》規定,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健全完善護理制度,滿足老年人長期照料護理需求;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包括簽約式服務、上門巡診以及設立家庭病床等多樣化的健康服務。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現實生活中“久病床前無孝子”的現象,這是我省社會保障方面一項制度創新。詳細>>
推動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
條例提出,加快推動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在社區統籌設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小型社區養老院,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公建民營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同時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為村民提供就近養老服務,加快農村幸福院和農村醫療點建設,并將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支出。詳細>>
支持老年人保險業務發展
條例即全面鼓勵支持投保老年人相關險種;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倡個人參加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鼓勵政府、企事業單位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支持老年人個人或者家庭成員自愿投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