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機械故障致事故 包工頭未盡責任需賠償
2016-04-19 09:09:46??來源:合肥日報 責任編輯:鄭皓 我來說兩句 |
案例: 包工頭潘某承接了廬江縣一個道路施工項目。施工過程中,混凝土攪拌機一直由工人夏某負責操作。工作中,夏某發現機器出現故障并將此事向包工頭潘某說明,但潘某沒有在意,未及時修理檢查機械。一日,夏某在正常操作過程中,因機械故障致使左手中指被攪拌機鋼絲繩絞斷,中指斷了兩節,送至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7500元,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夏某出院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共識,爭吵不斷,無奈之下夏某來到廬江縣石頭司法所請求調解。在工作人員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包工頭潘某一次性賠償夏某住院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費用合計73500元,雙方不再為此事產生糾紛。 專家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如果雇傭人員發生受傷事故,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應當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本案當中,包工頭潘某與工人夏某構成雇傭關系,潘某對于施工過程負有安全生產責任,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專家提醒: 個人雇傭他人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如果被雇傭人發生受傷事故,則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賠償。因此,雇員應增強法律意識,與雇主訂立相關的協議,明確雇傭關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時,因證據不足而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倪丹丹 韓亞云 記者 方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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