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單才被告知需另收入場費,不良商家被判退款
2016-03-28 16:46:44??來源:廈門工商 責任編輯:肖月青 我來說兩句 |
近日,陳小姐和她的好朋友一同前往廈門某休閑會所接受按摩服務,費用共計1390元,陳小姐在進店消費時還特意咨詢前臺服務員費用1390元是否包含全部費用,工作人員給予明確表示是包含所有費用,買單時陳小姐卻被告知入場需要另外收取入場費128元,陳小姐認為商家另外收取費用不合理,因此他撥打12315投訴電話,要求退還額外收取的費用。 接到投訴件后,筼筜所展開調查后了解到費用1390元是網上的團購價格,由于網上團購時間已過因此要另外收取128元入場費用,陳小姐認為網頁上并未寫明需要另外收取費用,商家強制收取費用的行為屬于強制消費,負責人則表示網頁上寫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因此我們有最終解釋的權利,執法人員在調解中指出,經營者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為理由要求另外收取費用,實者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的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方式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最終在執法人員的耐心調解下,商家也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退還128元給消費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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