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正值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新消法》)頒布實施一周年。一年來,我省圍繞宣傳《新消法》、貫徹《新消法》、認真履行《新消法》賦予的職責,依法開展消費維權,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有效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福建省消委會對2014年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小學生挑戰霸王條款 【案情簡介】5月31日,南平市實驗小學六年級12名學生為迎接“六一”國際兒童節,到“牛太郎”自助燒烤城歡聚。結賬時,一名學生出示了該店8.8折會員卡。經營者稱店堂內有告示“節假日不打折”,當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們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價結算,共支付828元。離開后,孩子們仔細查看會員卡,發現沒有標注“節假日不打折。”次日,他們向延平區消委會投訴。 【調解過程及結果】工作人員認真查看了打折卡,發現12名小學生反映情況屬實,立即與經營者取得聯系,經調解,經營者同意按8.8折/位結算,退還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計99元。 【評析】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意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校園周邊銷售三無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家長和校方應加強相應的消費安全教育,增強青少年的識別能力,自覺抵制三無產品。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若日后在餐飲服務中,仍然存在此現象,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消費者權益受侵害 依法維權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消費者葉先生來電投訴,稱其2014年10月31日在龍巖市新羅區一游樂場所消費的時候,恰逢其辦萬圣節娛樂活動。該游樂場的工作人員將宣傳貼紙交付給消費者的女兒,并貼在臉上,導致回家后該貼紙無法全部清理干凈,最終造成孩子臉頰出血(淺表層損傷)。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訴后,新羅區消委會工作人員于立即召集雙方到所進行現場調解,并通過調查取證確認這一事實(照片、門票、醫藥費等數據)同時也得到該游樂場的確認。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雖然接受了這個免費的附加服務,但消費者在接受此服務時受到了傷害,應當獲得相應賠償。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被訴方賠償醫藥費、門票費、補償費合計人民幣五百元整,并一次性解決該糾紛。消費者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新《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帶孩子去游樂場游玩是極其普遍的。游樂場為游客提供相應的娛樂服務無可厚非,前提是應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該案例中,雖然消費者接受的是該游樂場提供的免費附加活動,但是消費者在接受該服務時,造成其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該游樂場經營者理應給消費者作出一定的賠償。在此,新羅區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
相關閱讀:
- [ 03-16]工商總局:突出保護消費者權益 創新消費維權體制
- [ 03-10]網購退貨被刁難 盤點佛山奇葩消費維權案例
- [ 01-11]實名制車票丟失仍需補票?國內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啟動
- [ 01-10]浙江消保委提起國內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案”
- [ 12-26]中消協公布消費者保護運動30年消費維權貢獻人物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