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媒體技術進化與手機涉黃治理的透視
www.shockplant.com?2010-04-12 15:51? ?來源:人民網    我來說兩句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和3G無線網絡的普及,原本專屬個人通訊工具的手機融合傳統大眾傳播媒介的功能以及網絡媒體的開放性和交互性,成為了3G時代功能齊全的隨身自媒體。手機攜帶便利、搜索接收信息簡易,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手機上網。通過手指觸控信息的手機,稱之為“指媒體”。1.55億的手機網民、超過5000萬的青少年、“犯毒癮”似的網絡迷戀,商家們在偌大一個手機網絡市場面前“垂涎欲滴”。于是網絡上的一些“病菌毒瘤”便逐漸滲透到手機媒體,將手機網絡“噬咬”得千瘡百孔,黃毒便是其中之一。在媒體曝光手機涉黃事件之后,黃毒成了眾矢之的。全民動員掃除手機黃毒,努力還社會一個清靜的網絡信息空間。本文以手機涉黃為切入點,探討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的控制。

技術進化挑戰傳統控制模式

在新媒體時代,信息開放和共享的進程不斷加快,受眾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主動搜索需要的信息。手機上網比較隨意,隨時可看隨時可收信息,傳統意義上的把關難以徹底實施,信息內容提供者與信息傳播者的合謀,在利益的驅動下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顧,利用其中漏洞進行大量涉黃信息散布,讓信息控制防不勝防。

手機上網可以跨越國境限制搜索到世界任何國家的網站,類同于現實生活中簽證申請、審核等一系列繁瑣手續在手機網絡消失無遺。在手機信息管理方面,我國政府缺少相關經驗和借鑒事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集權控制或者僅憑社會責任意識來遏制黃毒肆虐已收效甚微。對于自制力較弱的青少年,他們一旦涉足黃毒之后就完全有可能因為迷戀“吸毒”后的享受而再次主動搜尋色情信息。屏蔽IP地址充其量只是一種應急措施,很多色情信息由于通過境外淫穢色情網站提供,這時政府相關部門的封堵就顯得無能為力,如《花花公子》就以合法形式在美國進入互聯網。

3G時代對于速度的追求、海量的信息和傳播的隱蔽性降低了網絡把關門檻,削弱了把關人的作用。在手機黃毒傳播泛濫過程中,有通過群發系統和軟件點對面式的搜索號碼并發送色情信息的,也有點對點式的傳播。在部分黃毒傳播事件中,主導傳播者身份模糊,色情信息可以如流感一般迅速擴張傳遞。而對于信息接收者來說,尤其是青少年,長期以來對性的神秘感使得他們不由產生“窺淫”的想法,甚至在滿足自己欲求的同時向周圍的人群散布同樣的色情信息。于是一個傳播系統內的個體同時扮演著受眾和傳播者的角色,色情信息則更廣泛迅速地傳播。手機黃毒的傳播者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獨立WAP制作經營,另一種只是單純作為內容提供商,和電信運營商、網絡傳播平臺進行非法合作和利益分成。這個時候,原本因盡把關職責的運營商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地對待手機涉黃信息,并且“同流合污”以各種增值服務名目扣除相關色情信息接收者的手機費用,以此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一些利欲熏心的網站經營者也淪為“一丘之貉”,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良知幫助色情內容提供者不斷變換IP地址,甚至采取不同時段、投放不同內容等卑劣手段逃避監管。

手機媒體意欲在媒體競爭中獲得制高點,它不斷追求著速度、清晰度、敏銳度的極限,逐漸淘汰現行的GPRS網絡,向著3G時代的技術進化大舉進軍。然而絕對的自由化和個性化最終會導致整個網絡秩序的失衡,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略顯“氣短”的傳統控制模式仍然需要向無限度的技術進化提出挑戰,與之展開一場持久而充滿智慧的博弈。

噪音流感式傳播與媒介公信力塑造

噪音信息是指那些與和諧發展相違背,污染視聽空間,具有一定潛伏性和長期性,會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的信息。在手機媒體信息傳播中,噪音信息主要是指“騷擾型”信息(如垃圾廣告、淫穢信息)、涉嫌犯罪短信以及“強迫消費型”信息。①噪音信息利用網絡傳輸快捷方便和匿名特性,像毒蛇伸著信子刺探著網絡的各個角落,在政治、文化、道德等各個層面埋下危害。

通過考察手機涉黃事件發現,很多淫穢信息來自于境外的服務站點,它們逃開國內監控,利用各種渠道漏洞進入我國手機網絡市場。淫穢文字、圖片、視頻等被包裝成糖衣炮彈,誘惑著自制力相對較弱的人們;更有通過噪音信息進行涉嫌犯罪和制造恐怖活動,如果處理不當則會危及國家安全。長期的文化侵蝕容易模糊用戶的判斷能力,軟化人的意志,人的思維就會被噪音信息的無形魔爪控制。

手機黃毒的流感式傳播讓人聯想起伯格納提出的“涵化理論”。信息的涵化效果,即潛移默化的效果。由此可遷移至手機涉黃事件,受眾在長期接觸手機黃毒后,會受到色情信息“在人的觀念上所造成的累積影響”,進而養成一種習慣,深陷黃毒不能自拔。特別是自制力較弱的青少年,對性知識往往充滿神秘感和探知欲,在淫穢信息面前,他們一方面懷著既有的好奇心去窺探,同時卻又在內心遭受道德感的強烈譴責。如此,我們不得不擔心其觸犯法律法規的危險,就好比青少年長期受暴力圖片、影視影響而情不自禁做出違法舉動,甚至導致身陷囹圄。

在手機黃毒產業鏈上,我們不難發現電信運營商、網站經營者的身影。如果沒有電信運營商為手機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為增值服務商提供類似于移動夢網的平臺和代收費服務,那么無論不法SP收集制作了多少色情圖片文字信息,那些淫穢信息也只能“胎死腹中”。電信運營商、網站經營者以及廣告商,他們之所以冒著刑事追究危險散布黃毒,全然是因為在增值服務中他們有利益可得。一切向“錢”看,新媒體把關人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把關作用缺失導致自己深陷“四面楚歌”的境地,成為民眾口誅筆伐的重點對象。

馬克思曾這樣論斷:“人民的信任是報刊賴以生存的條件,沒有這種條件,報刊就會萎靡不振。”手機媒介作為信息傳播媒介也是如此。由此可見,公信力是媒介得以持續發展的支撐點和后盾。所謂媒體公信力,是“媒介在長期的發展中日積月累而形成,在社會中有廣泛的權威性和信譽度,在受眾中有深遠影響的媒介自身魅力”。②作為新興發展的“第五媒體”,手機媒體正處于茁壯成長時期,備受社會矚目和期望。手機媒體高普及率和高接觸率的特性在信息傳播中可以成為優勢,也有可能被利用成無良信息竄入的空隙。手機媒體的信息發布幾乎沒有門檻,手機持有者可以通過短信、飛信、E-mail、BBS論壇發帖等各種信息發布自己的言論信息。只要有手機,其持有者就可以是個“記者”,這無疑使得一些捕風捉影、歪曲事實的言論有了泛濫空間。更為嚴重的,會有“網絡暴民”被擁捧為意見領袖,混淆民眾的網絡視聽判斷。作為手機網絡“毒瘤”的一分子,黃毒傳播的低俗淫穢信息不僅污染了網絡的試聽空間,降低了自身格調;同時媒介人的形象也矮了一截,民眾甚至會質疑手機媒體的信譽度。“得民心者得天下”,手機媒體只有積極控制信息污染,才能重新獲得民眾的信任,提高公信力,真正成為具有強大影響力的現代傳播平臺。

信息污染的控制思維

網絡的開放性、自由性、互動性和低成本化為手機上網傳播噪音信息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保證媒體的傳播為國家主流意識和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做法在新媒體時代難免有些“捉襟見肘”。在新媒體時代,要想較好地實現信息良性循環的控制,就需要在法律約束、技術監管、媒介自律、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下功夫。

在我國,通過手機媒介傳播淫穢或者不法信息的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定。國家應加快針對短信管理的立法,對非法信息進行量刑定罪,實行問責制。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商戶在申請經營時應簽訂相關合同條款,在提供服務信息時需要經過用戶同意,只要傳播有關色情淫穢信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其次,政府要加強對手機號碼的管理,從用戶終端加以約束。當前,工信部已會同公安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力爭在2010年底出臺《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此項規定將為全面實施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提供法律依據,這意味著手機實名制漸行漸近。

法律約束其實是一種“滯后”管理,它總是比法律犯罪慢半拍。因此僅從法律方面入手是不夠的,手機掃黃還要加強技術監管,將噪音信息阻斷在源頭。對于色情信息的進攻,特別是境外提供的淫穢信息,可以通過過濾軟件和分級系統來實現。利用高新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把不良短信屏蔽在用戶所能獲取的范圍之外。

手機網絡好比是一個房屋租賃市場。電信運營商和網站經營者扮演著“房東”角色,作為“出租者”,運營商有義務對“求租者”進行調查核實,絕不能將房子出租給意欲干非法淫穢勾當者。對于網絡渠道和平臺的提供者,媒介自律和道德約束是一種軟性的控制和管理。道德和自律是一種對于自我利益的克制,是“出自一種對光榮而崇高的東西的愛,一種對偉大和尊嚴的愛,一種對自己品質中優點的愛。”媒介經營者在生存競爭中要注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權衡,注重社會責任,絕不可“財迷心竅”,違背傳媒經營的基本原則。

有人用痔瘡來比喻黃毒,痔瘡很難根治,即便是動了手術,只要有合適的條件就會死灰復燃。網絡黃毒確實有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總有一些“倒霉者”在一次次整治過程中“中彈而亡”,也總有一些躲過“風口浪尖”的“幸存者”,他們在風聲過后又會出來“為虎作倀”,禍害人間。因此,社會監督,打擊黃毒應該成為一種常態,整個手機使用覆蓋面拒絕噪音信息,那么黃毒就失去了滋長的沃土并且因為成為眾矢之的而無所逃匿。

手機網絡就像一個完整的自然人,健康的時候萬事順達,信息發布者和管理者有序配置信息資源,受眾在手機網絡世界自由馳騁,充分享受手機沖浪的滿足。然而,一旦受到“病毒”(噪音信息)感染,“人”的身體就會經受痛苦和折磨,而黃毒更像是致命的癌細胞,在網絡的軀體經絡里橫沖直撞,摧殘著身體的各個角落。應急封堵整治就像西藥止痛快速有效但仍會復發,要想真正斷除癌癥的侵擾,“中西結合”是對策,預防是關鍵。只有將手機網絡的社會監督作為一種常態,媒介加強自律管理,政策制定者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才能保證手機網絡持續健康發展。

注釋

① 匡文波:《手機媒體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0頁

② 黃曉芳:《公信力與媒介的權威性》,《電視研究》,1999年第11期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文化傳播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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