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正在研究有關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釋
深挖黑客案件背后的利益鏈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做出了修改,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修改擴大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打擊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經濟處罰力度。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中,又新增加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兩個罪名,進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幾種形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更加準確。
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強向記者表示,此前,刑法二百八十五條雖然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該罪的犯罪對象受到限定,對原規定以外的其他類別的國有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非國有單位存儲有重要數據和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給予有效的刑法保護。另外,對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手段,獲取不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重要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其他罪刑條文的規定,難以給予刑事處罰。《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后 解決了上述問題, 法律工作者在辦案中也有了比較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在網絡犯罪的立法領域應該是一大進步。
長期研究“黑客”犯罪行為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于志剛也高度評價這一修改:“這次刑法新增的條款拓寬了打擊‘黑客’犯罪行為的領域,建立了分級處罰的制度,可以說填補了刑法制度在打擊網絡犯罪方面的真空。將有力地打擊目前黑客培訓、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販賣、竊取信息等犯罪行為,切斷網絡上的灰色產業鏈。”
公安部打擊網絡犯罪有關處室負責人昨日向記者表示,公安部正與高檢、高法共同研究出臺進一步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大對黑客類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僅打擊制作、傳播病毒、木馬程序和實施攻擊的犯罪分子,同時會深挖黑客案件背后的利益鏈,從根本上打擊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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