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變更登記
www.shockplant.com?2009-11-30 15:30? ?來源:
我來說兩句
第二十三條 林權權利人提出更正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林權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林權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異議登記。
經審查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更正登記。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權利的,應當予以公示,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或者林權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書面通知有關林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辦理更正登記。有關林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辦理,并將更正登記結果書面告知有關林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記載的持證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收回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無法收回的,應當在林權登記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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