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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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
(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林權登記行為,加強林權管理,保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權設立、變更、消滅,以及依法將林權進行抵押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本條例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
第三條 林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依法登記的林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四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二)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所有的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三)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除本款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該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后通知有關的市、縣(區)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林權登記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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