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化手機環境,運營商負有法定責任
那么,誰該對手機網站淫穢信息的傳播負責?
李欲曉說,提供淫穢信息的內容提供商和服務提供商,無疑應是“發現一個查處一個”,整頓、關閉,甚至判刑,這方面是非常清晰。但對于運營商在其中應負何種責任,卻比較模糊。
就在一些手機用戶起訴運營商應對手機傳播淫穢內容負責時,曾有不少運營商公開“叫屈”,認為自己“只是筑路的,不會管也管不了馬路上跑什么車子”,把監管責任一推了之。
對此,李欲曉指出,這是概念偷換。
他介紹,手機媒體業務產業鏈,由移動運營商、信息服務和內容提供商、終端生產廠商和最終用戶幾大主體組成。“這些主體間的關系均為分享利潤。運營商在這條產業鏈中擁有網絡的主導控制地位”。李欲曉指出,信息與應用服務提供商的各種服務,均必須通過運營商的相關網絡提供給用戶,并與運營商分成。
根據運營商網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般情況下,運營商提供信息通道和計費平臺,運營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分成比例是15%∶85%,“最高時也達到過5∶5”。比例或有不同,但李欲曉很肯定:“盡管在整個價值鏈中存在其他獲利群體,但是在產業鏈中運營商是最大的獲利者,甚至可以說,在任何一個環節點上,運營商都擁有獲利的可能性。”
從現有的針對運營商“責”的相應法律條規上看,運營商也不只是“修路”的,還承擔了“檢查站”與“收費站”功能。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絡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運營企業對于信息安全的規則原則是,“誰經營、誰負責”。而早在200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對運營商提出的監管要求中就包括:事先進行內容審核、加強日常技術監測、健全用戶投訴處理機制等。
“如果運營商全部規范地按照這些規定要求做到位,就不會存在今天涉黃信息泛濫的局面了。”對此,李欲曉指出,要求運營商對內容與服務的不良傳播負責,“不僅僅是社會責任,更應視作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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