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錄取
第三十七條對士兵考生,應當根據招生數量、條件及專業要求,結合本人志愿,從政治、軍事、文化、身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對象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確定,招生院校審核錄取。
第三十八條初級指揮專業一般在本兵種士兵考生范圍內錄取,少數特殊專業在本專業士兵考生中錄取,其他專業統一錄取。進入錄取范圍內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試成績確定培訓層次,優先滿足本科和大專招生計劃。
保送對象免試入學僅限定于中專班,如本人參加文化統一考試,達到大專或者本科錄取要求的,優先入大專或者本科班學習。
第三十九條對駐邊疆、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的部隊的士兵,以及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部隊的少數民族士兵,實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錄取中,應當給予他們適當照顧。
第四十條士兵考生錄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結束。考生被錄取后,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簽發《士兵考生入學批準書》,連同文化統一考試試卷一并裝入考生檔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發《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必須公開,部隊應當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錄取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招生院校應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填發《錄取通知書》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批準書》。
第四十二條軍隊院校不得錄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費生。
第十一章 復查和復試
第四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院校進行政治、身體復查和軍事、文化復試。復查復試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條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學前所在團(旅)級單位,《士兵考生入學批準書》隨即注銷,并連同其檔案在一周內轉回考生入學前的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部隊應當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學的考生,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其檔案移交入學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經費
第四十五條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后勤部制訂標準,列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后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范圍,按照總后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招收士兵學員的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體檢費,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掌握,其它經費由招生院校掌握;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大軍區級單位軍訓(院校)部門按照標準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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