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拔和培養
第十七條士兵考生的選拔和培養,是基層單位的重要職責,由團(旅)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士兵考生從學員苗子中確定,學員苗子從優秀士兵中選拔。
第十八條選拔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從征兵時抓起,優先選征品學兼優的高中畢業生入伍。新兵補入連隊后,黨支部應當按照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適時提出學員苗子預選名單,經營級單位黨委審查,報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學員苗子數量應當占年度兵員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條士兵學員苗子應當優先送教導隊培養,適時任命為班長、副班長和在其他骨干崗位上鍛煉,并結合士兵退伍等時機,對學員苗子進行篩選和調整。
第二十條確定士兵考生,必須履行黨支部提名、群眾評議、營級黨委審查、政治機關考核、團(旅)級黨委審批的程序。考生名單要向全體士兵公布,其檔案送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管理。
第二十一條選拔士兵保送對象,由營級單位黨委推薦,團(旅)級單位黨委提名,師、軍級政治機關審核,大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審批。團(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張榜公布選拔結果。
第二十二條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對象確定后,應當安排軍事、文化強化訓練,以復習文化為主,一般由師級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士兵考生填報志愿,采取個人志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生可以填報兩個志愿,并對是否服從調整錄取表明態度。《獻身國防事業志愿書》必須由考生本人填寫。
第二十四條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院校應當加強招生宣傳,動員三好學生、學生干部和有特長的學生報考軍隊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區、縣(市)重點中學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條對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質、道德觀念、服役態度和工作成績,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現實表現,客觀、準確地作出鑒定。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六條對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總政治部關于軍隊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工作的規定執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