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退出現役:
(一)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
(二)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四)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五)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于繼續服現役的。
三、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復員安置:
(一)服現役滿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二)符合轉業或者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并經批準的。
四、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情況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轉業的。
五、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六、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家居城鎮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士官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須附本人書面申請。
七、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準,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滿10年的作轉業安置。
八、士官退出現役作復員或者轉業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團(旅)級單位批準;第三期、第四期由師(旅)級單位批準;第五期、第六期由軍級單位批準。
士官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的,由軍級單位批準;改按義務兵退伍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批準。
九、士官退出現役,由批準單位的司令機關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其中改按義務兵退伍的填寫《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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