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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www.shockplant.com?2009-10-15 11:32? ?來源:福建國防教育網
我來說兩句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并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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