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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www.shockplant.com?2009-10-15 11:32? ?來源:福建國防教育網
我來說兩句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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