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軍官退出現役
第四十三條軍事、政治、后勤、裝備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分別為:
(一)擔任排級職務的,八年;
(二)擔任連級職務的,副職十年,正職十二年;
(三)擔任營級職務的,副職十四年,正職十六年;
(四)擔任團級職務的,副職十八年,正職二十年。
第四十四條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分別為:
(一)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十二年;
(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十六年;
(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二十年。
第四十五條軍官未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現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退出現役:
(一)傷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經考核不稱職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嚴重錯誤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
(四)調離軍隊,到非軍事部門工作的;
(五)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需要退出現役的。
軍官未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現役未獲批準,經教育仍堅持退出現役的,給予降職(級)處分或者取消其軍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現役處理。
第四十六條軍官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
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擔任正團職職務的,五十歲;
(二)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三)擔任軍級職務的,副職五十八歲,正職六十歲;
(四)擔任其他職務的,服現役的最高年齡與任職的最高年齡相同。
第四十七條軍官未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任職滿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現役的;
(二)傷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四)調離軍隊,到非軍事部門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
第四十八條軍官退出現役的批準權限與軍官職務的任免權限相同。
第四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后,采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復員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對退出現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以及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軍官,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進行職業培訓。
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準退出現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五十條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可以離職休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準,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第五十一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官離職休養和軍級以上職務軍官退休后,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適用本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法(原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1978年8月19日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服役條例》同時廢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