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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www.shockplant.com?2009-10-15 11:1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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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軍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適時調整。具體標準和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官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十八條軍官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軍官的醫療保健工作,妥善安排軍官的治病和療養。
軍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軍人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軍官住房實行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保障制度。軍官按照規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購買自有住房,享受相應的住房補貼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條軍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級首長應當每年按照規定安排軍官休假。
執行作戰任務部隊的軍官停止休假。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按照動員令應當返回部隊的正在休假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四十一條軍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和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
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
部隊移防或者軍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軍官年滿五十歲、身邊無子女的,可以調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軍官所在地。所調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調。
隨軍的軍官家屬、隨調的軍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業和工作調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軍官犧牲、病故后,其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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