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二次修正)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現役軍官隊伍,以利于人民解放軍完成國家賦予的任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是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后勤軍官、裝備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第三條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
軍官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在社會生活中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
國家依法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軍官的選拔和使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適時交流的原則,實行民主監督,尊重群眾公論。
第五條國家按照優待現役軍人的原則,確定軍官的各種待遇。
第六條軍官符合本法規定的退出現役條件的,應當退出現役。
第七條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軍官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的軍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軍官的基本條件、來源和培訓
第八條軍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于祖國,忠于中國共產黨,有堅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獻身國防事業;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軍隊的規章、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具有勝任本職工作所必需的理論、政策水平,現代軍事、科學文化、專業知識,組織、指揮能力,經過院校培訓并取得相應學歷,身體健康;
(四)愛護士兵,以身作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艱苦奮斗,不怕犧牲。
第九條軍官的來源:
(一)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
(二)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三)由文職干部改任;
(四)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十條人民解放軍實行經院校培訓提拔軍官的制度。
軍事、政治、后勤、裝備軍官每晉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或者其他訓練機構培訓。擔任營級以下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初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團級和師級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中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軍級以上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高級指揮院校培訓。
在機關任職的軍官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培訓。
專業技術軍官每晉升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經過與其所從事專業相應的院校培訓;院校培訓不能滿足需要時,應當通過其他方式,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