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準進入下一期繼續服現役的和符合退休條件的,一律退出現役。
第四十二條服現役期限未滿的士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三條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后,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后方團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士兵退出現役時,按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
患有慢性病的,按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亂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同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義務兵從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必須在30天內到安置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逾期不報到的,由戶口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條士官退出現役后,初級士官作復員安置;服現役滿10年的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作轉業安置,本人要求復員,并經組織批準,也可以作復員安置,入伍前是農村戶口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高級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士兵退出現役后分配參加工作的,其工齡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工資標準,按照不低于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的原則確定。
第五十條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