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根據2001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征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條全國每年的征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征兵任務時,應當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素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優先保證特種條件兵的征集。可以實行按地區或者縣輪流征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者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務。
第六條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在全國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征集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隊,應當按照劃定的區域進行技術兵的征集和補充。
第七條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
各軍區負責本區域的征兵工作,具體工作由軍區征兵辦公室承辦。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級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第十條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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