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專家解讀之一
● 《規定》從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等全生命周期作出了規定,力求最大程度實現對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全面覆蓋。 ● 《規定》是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首部專門性立法,具有里程碑、開創性作用,未來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見習記者 陳姝 近日,國家網信辦公布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立法,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此,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接受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專訪,并對《規定》作出了解讀。 記者:從5月31日的征求意見稿發布到《規定》的正式出臺不到三個月,為什么國家會這么重視,并出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網絡安全的《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背景。 方禹:保護兒童是一項長期具有全球共識的問題。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這一共識自然向網絡延伸。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統計,未成年人占全球網民的三分之一。截至2018年12月,我國未成年網民(6~19歲)人數占全體網民的21.6%,總數達到1.79億。未成年人已經成為網絡活動的主要人群之一。其中,兒童群體(對未成年人群體的進一步細分)受限于身心發展,網絡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需要予以專門關注和重點保護。 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的快速普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成為網絡治理的重要議題。大量個人信息濫用、數據泄露事件的發生,嚴重侵犯了用戶權益。兒童群體作為網絡活動的弱勢方,更是深受其害。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包括網絡安全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在加緊研究制定。這些規定基本確立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性制度,但是對于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來說,針對性還不夠,無法適應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特殊要求。 同時,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都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亟須配套措施予以進一步細化。《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的正式出臺,完善了我國在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領域的制度建設,為進一步保護兒童在網絡中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一方面,《規定》起草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有關專家學者、企業代表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吸納了各方有益的建議。另一方面,研究借鑒了美國、歐盟有關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制度和做法,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從《規定》內容來看,制度比較成熟,反映各方意見情況比較充分。起草制定部門開展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確保《規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也為《規定》能夠快速出臺奠定了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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