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李源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攀升,產生了大量的單親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導致對孩子的共同撫養無法繼續,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焦點之一。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進行歸納調研,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發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議,呼吁全社會的父母在遇到情感變故和感情危機時,妥善化解矛盾,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 條件好?陪伴更重要 趙先生事業有成,名下資產過億。妻子劉女士在某公立小學擔任教師,月薪雖然不多,但足以保障生活需要。 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個女兒,趙先生平時工作繁忙,經常出差,雖在經濟上給予了女兒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體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對女兒的陪伴也很少。劉女士的工作時間較為固定,強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業余時間基本都在陪伴女兒。 轉眼女兒已經8歲上了小學,兩人卻因為長期聚少離多導致感情破裂,劉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由自己撫養女兒。趙先生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由自己撫養女兒,并稱自己收入、學歷均高于劉女士,能夠給予女兒更好的物質生活。 法院認為,與劉女士相比,趙先生無論是工作、學歷均具有明顯優勢。但其本人也承認平時工作出差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兒。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中一直是母親劉女士在悉心照顧,并且劉女士的工資收入水平加上趙先生承擔的撫養費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過于巨大的落差,故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劉女士所有。 □ 法官說法 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社會家庭中許多父親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要優于母親,經常會出現男方以收入、學歷、戶籍、入學等撫養能力和條件優于女方為由主張取得孩子撫養權的案例。這種思維方式其實并不符合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的基本原則,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則。物質條件的對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個量化條件,不是絕對的,一些非物質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比如陪伴時間、父母的幫助等也都是綜合對比的因素。 不相讓?聽孩子怎么說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剛上小學。二人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肖先生感覺實在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兒子由自己撫養。王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兒子應當歸自己撫養。雙方圍繞子女撫養權歸屬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 法庭經審理查明,雙方工作強度、經濟收入相當,平時孩子跟著雙方一起生活,并沒有讓老人帶孩子,也沒有明顯的不利于撫養的情形。于是,法庭決定對孩子進行單獨詢問,孩子表示自己平時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氣好,性格好。而媽媽平時對自己要求過于嚴苛,經常發脾氣就拿自己出氣,如果兩人確定不過了,以后就跟著爸爸過。王女士堅持認為孩子太小,沒有發表獨立意見的能力。 法院認為,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均無明顯優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權益出發,聽取子女自己獨立的意見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對于10周歲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對6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子女單獨詢問其意見,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子女在獨立、自愿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完全能夠認知父母的離異和發表自己想隨誰生活的意愿。法院最終將子女撫養權判歸肖先生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