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梅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非也! 丈夫單方擅自資助他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鑒于好友的兒子考上了大學卻無錢就讀,劉某便在好友面前打下保票:“全程由我資助!”誰知,妻子卻一口拒絕。無奈之下,劉某只好“打腫臉充胖子”借錢兌現,5年下來共欠資12萬余元。2017年1月,劉某與妻子離婚時,妻子拒絕分擔該債務,法院也支持了妻子的訴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闭驗閯⒛乘房铐椗c第(2)項吻合,決定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自然不必分擔。 丈夫與債權人隱瞞妻子,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17年2月,李某向張某借款20萬元時,雖口口聲聲說是用于擴大經營投資,卻一再囑咐張某不得告訴其妻子,理由是其與妻子有分歧,其妻不但不想增資反而想轉變經營方向。3個月后,見借期屆滿而李某夫妻正準備離婚,張某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夫妻共同擔責,但被法院判決駁回。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為本案所涉借款,系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張某提出,且李某當時已明確告知張某有關其妻子的態度,而妻子事實上也對此一無所知,事后亦拒絕追認借款的效力,決定了該借款當屬“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自然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當然有權拒絕承擔清償借款的責任。 丈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朱某好賭成性,甚至在妻子一再勸導乃至哀求下照樣我行我素。無奈之下,妻子只好對朱某實行“堅壁清野”。朱某為獲得賭資,不時四處借貸。2017年3月1日,郭某見朱某確實無力清償借來用于賭博的債務,遂以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朱某妻子與朱某共同擔責。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正因為本案所涉借款是用于賭博,并非為了夫妻共同生產、共同經營、共同生活的需要,朱某妻子甚至對此并不知情,而郭某卻是明知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自然無權要求朱某妻子承擔清償責任。 丈夫對借款舉證證明不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趙某與妻子離婚一案的庭審中,趙某主張自己為了家庭生活,曾在兩年內先后7次向父親借款共計12萬元,但只能提供父親的書面證言來證實。妻子一口否認,理由是自己和趙某每月都有5000元的固定收入,足以滿足生活之需,根本無需如此巨額的借款,趙某父親的證言是假證。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規定:“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因為趙某所稱債務違反常理,其父所言屬于孤證,決定了其請求不能采信。 (作者系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