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7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袁麗群)海都記者昨日從省物價局獲悉,2011年實施至今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最新修訂,調整了部分已不適應當前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的辦法。比如,取消了“價格主管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審核”的規定,改為“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保育教育費標準,向批準辦園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價格、財政部門 審批公辦園收費 新修訂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要求對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公辦幼兒園收費由原來的省、設區市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改為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中,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不超過省屬同類型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制定;縣(市、區)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不超過設區市屬同類型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制定。 另外,各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及以下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需要突破規定的上限標準的,應按照《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上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小小班保育費可上浮30% 民辦園收費方面,新修訂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中,取消了原來“價格主管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審核”的規定,改為“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保育教育費標準,向批準辦園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標準,由原來規定的“上浮20%”提高為“上浮30%”。寒暑假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由原來規定的“上浮30%”提高為“上浮50%”。 新修訂的《辦法》還要求,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學期按四個半月計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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