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今日起施行 法律界人士呼吁盡快出臺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實施細則 3月1日起,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這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亮點頗多,如明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含精神暴力等,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強制安置制度、告誡書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對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等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反家暴法的諸多亮點如何能更好地落實,中國婦女報記者日前采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法官陳靜從2010年審理涉家暴案件至今,先后發出了60多份人身安全保護令,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調研,最后一站基層調研就是去了城廂區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設專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落實反家暴法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标愳o說。 “實踐中法官會對什么情況發出保護令、保護令如何代為申請以及保護令的證據標準存在模糊的認識?!标愳o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需要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定義,代為申請的程序以及在審批保護令時應當降低證據標準,只要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審批保護令。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也存在一定難點,比如作出人身保護裁定后由人民法院執行,其他機構進行協助,但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具體措施以及銜接程序都沒有具體細化。又如“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這一措施在具體施行中可能會遇到被申請人無其他住所而拒不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情況。建議進一步明確法院、公安等相關部門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方面的職責范圍、工作銜接等。 告誡書制度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亮點之一。“實踐證明,家暴告誡書制度對于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效顯著?!?呂孝權律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現行告誡書制度的設計是一個選擇題,公安機關要么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要么出具告誡書,并未將出具告誡書作為公安機關處置情節較輕家庭暴力的一種法定職責予以明確。 呂孝權擔心,出具告誡書作為可供選擇的處置措施之一,實踐中,相關公安機關對于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只是給予批評教育,而很少甚至根本不出具家暴告誡書。呂孝權建議公安部盡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的部門規章,在公安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規定中,對告誡書制度予以明確細化,將之確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之一。 此外,以往涉家暴案件對家庭暴力的認定率比較低,與涉家暴案件舉證難有很大關系。關于家庭暴力的證據問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在呂孝權看來,反家暴法第二十條對于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涉家暴案件時認定家暴成立做了非常好的導向性規定,對于未來扭轉現行家庭暴力認定率低的司法現狀將產生積極影響。 張爽認為,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列舉了涉家暴案件的證據形式,這給當事人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人民法院出具的人身保護裁定也拓寬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范圍。這將緩解受害人的舉證壓力。 關于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陳靜說,反家暴法羅列的都是受害者向公安機關求助后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但現實中,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向警察求助的受害者人數還相對較少。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證據標準加以明確,規定適用優勢證據原則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 呂孝權建議,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除了公安機關搜集以外,還有受害人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的證據,只要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都應該作為認定家暴成立的有效證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釋,明晰家暴的證據種類、效力等并作出詳細規定,列舉與兜底相結合;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作出判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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