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全體民警人人知責、人人知為
本報記者 吳軍華 發自 福州 為杜絕家暴處置工作中出現未及時出警、出警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展開處警、調查取證、詢問、訊問等問題,加強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效能。福建省公安廳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處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了解,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蘇增添,省長助理、公安廳長王惠敏等領導日前相繼就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處置家庭暴力工作作出批示,王惠敏批示:“加強和提升化解家庭糾紛和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本身就是份內事,各級各部門要重視去做好。”
《通知》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不僅損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破壞家庭穩定,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穩定。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切實加強處置工作敏感性和主動性,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婦字﹝2008﹞28號)、《福建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閩委政﹝2004﹞5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加強針對性培訓,確保全體民警“人人知責、人人知為”,及時、規范處置家庭暴力。
《通知》規范了現場處置,要求各地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后,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和省廳有關接處警工作規范要求,迅速出警,并做好如下處置工作: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控制加害人,維護現場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積極協助聯系醫院組織救治,根據需要進行臨時庇護及委托傷情鑒定;只要接處警,無論何種情形都應當及時調查當事人,詢問證人,搜集固定相關證據。受害人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展開調查,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現場處置過程中,民警要根據不同情況,把握好政策,耐心細致說理講法,不得簡單粗暴草率處理,不得推諉懈怠。同時,要認真記錄每次出警情況,對多次報警的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時將家暴情況通報當地婦聯、街道及村(居)委會,防止事態惡化。要將相關證據整理歸檔,為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證據。
《通知》嚴格了案件辦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應正確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要兼顧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家庭團結,對加害人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止事態擴大;對違反治安管理、符合調解條件的案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再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只要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對加害人真誠悔罪,通過向受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受害人諒解,或者經婦聯、村(居)委會、基層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團體調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受害人書面請求公安機關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依法從寬處理的建議。對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
《通知》強化了協作配合。要加強各警種之間的協作配合,提升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各警種共同參與處置的良好格局。治安部門及派出所要積極配合婦聯、村(居)委會、基層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團體,深入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疏導和調解工作。要充分利用短信、網絡、專題講座以及“送法下基層”等形式,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引導受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及時舉報家庭暴力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加強條線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增強基層民警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民警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法制部門要定期對接處警情況、案件辦理質量等進行考評,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執法問題;督察部門要加強現場督察,對發現群眾報警求助拒絕、推諉、拖延的,要追查到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切實解決在家庭暴力處置工作中有規不遵、有令不行等問題。省廳將適時聯合綜治、司法、婦聯、民政等部門開展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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