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佳佳(化名)在倉山某幼兒園午睡時,從床上掉下后受傷。園方堅稱這純屬意外事件,與幼兒園無關,不同意賠償。近日,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應賠償佳佳的各項損失7.9萬多元。
入托幼兒跌下床鋪致十級傷殘
4歲小女孩佳佳于2010年6月入托于倉山某幼兒園。2011年7月某一天午休時,她從幼兒園的寢室上鋪跌落在地板上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髁上骨折、右側尺橈骨下段骨折”。她一共住院治療58天,花去醫療費1.6萬多元。園方先行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
后經司法鑒定,佳佳的傷殘程度為十級。
孩子父母狀告園方索賠
佳佳的父母認為,佳佳作為一個未成年人入托于幼兒園,因為園方的設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園方未盡到相應的管理和保護義務,佳佳人身遭受重大傷害,園方應負責賠償。遭拒后,他們將園方告上法庭。
幼兒園認為自身很無辜,表示“佳佳受傷是因為她調皮造成的”,純屬意外事件,園方不存在看護不到位的情況。園方只是對幼兒在校期間進行教育、管理,不是其監護人,也不應履行監護義務,當然也不承擔幼兒任何傷害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幼兒園要賠償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園方在寢室放置安全性能未知的上下鋪床,高度近1.1米,該高度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佳佳來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事故發生時,寢室內只有一名老師在場,未對幼兒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和保護義務,具有不注意的過失,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因此,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該院判令幼兒園賠償佳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9萬多元。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金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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