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指著兒子溺亡的機井,痛不欲生。岳茵茵攝
四歲男童放學路上機井溺亡
警方認定死于意外,鎮教辦稱校方沒責任
(山東)嘉祥縣紙坊鎮東山頭村4歲的勇勇,21日一早去上幼兒園再也沒有回家。次日,勇勇的尸體在村頭一機井里被發現。警方排除他殺嫌疑,認定勇勇死于意外。
26日上午,記者在勇勇的爸爸邵先生的帶領下,來到孩子出事的機井旁。這是一口石砌井,直徑約1米半,水面距地表2米,處在距離幼兒園一公里外的北面,而孩子的家在幼兒園的東面。
邵先生說,21日一大早,妻子陳書全把孩子送到鄰村的朱街小學幼兒園。中午12點30分左右,陳書全去幼兒園接孩子時就沒看到勇勇。午飯時,孩子也沒回來。下午再去幼兒園詢問,得知勇勇下午也沒去上學,這才知道孩子失蹤了。家人及時報了警,并發動全村的人幫忙尋找。22日下午2點多鐘,鄰居在機井里發現了孩子的尸體。
勇勇放學回家途經一家超市,該處監控錄像顯示,當日11點51分,勇勇和五個六七歲的孩子在此經過。超市老板稱,當時正好下小冰粒,孩子們喊著“下冰雹了,趕快回家!”就散了。監控顯示,與伙伴分開后勇勇并沒回家,而是一個人向南走去,但機井卻在北面。
經當地警方初步調查,已排除他殺嫌疑,經鑒定勇勇系溺水身亡,屬于意外事件。
邵先生和妻子認為,幼兒園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所以應承擔責任。
勇勇的老師朱海英稱,她曾提醒過陳書全孩子太小不能讓他自己回家,但陳書全說她的孩子跟著大孩子一起回家就行。26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嘉祥縣紙坊鎮教辦,一位杜姓負責人稱,這屬于學生放學途中發生的意外,校方沒有責任。
幼兒園和家長都有責任
山東恒正律師事務所李春明律師認為,家長將未成年的孩子交由幼兒園,孩子的監護權便發生了轉移,幼兒園有法律義務對孩子的安全負責。老師雖然盡到了提醒家長的責任,但沒有對孩子起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也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幼兒園只有證明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才不承擔責任,但在該事件中,幼兒園沒有盡到全職全責,所以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外,孩子是在監護空當里出的事,家長也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記者 岳茵茵 孔令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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