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外孕卻被當作急性腸炎來治療,29歲的未婚女子徐某因誤診而喪命。事發后,悲傷的父母將北京西直河仁安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120余萬元。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判決被告醫院承擔8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8萬余元。
據徐先生夫婦說,去年10月21日20時許,女兒徐某突發腹痛并伴有惡心嘔吐癥狀,被送至被告醫院就診。值班醫生診斷為中度貧血、急性腸胃炎等,并以治療急性腸胃炎和解痙陣痛方式留院進行藥物治療。此間,女兒多次發生休克。22時許,徐某腹部、腰部疼痛加劇,值班醫生只給她注射了止痛藥,但病情根本沒有好轉。
“次日零時,女兒喪失意識,血壓為零,值班護士只是遵醫囑繼續輸液。家屬多次請求,值班醫生才來到診室,但只打了針止痛藥。”徐先生夫婦說,女兒后神志不清,他們只好叫120救護車。急救人員在運輸的途中初步診斷是失血性休克,懷疑宮外孕。后女兒被轉至垂楊柳醫院搶救,于10月22日3時許宣告死亡。經所轉醫院確診,徐某是宮外孕導致左輸卵管峽部破裂,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認為,被告的診斷和治療耽誤了治療時機,導致女兒死亡,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
“我們對原告表示非常歉意!我們醫院的醫療條件和水平有局限性,所以這個后果不是我們醫生故意的。鑒定單位認定我們要承擔大部分的責任,我們愿意依法賠償。”院方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有一些不合理的部分,比如有些費用重復主張;死者父親有收入,索要其被撫養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等。
-觀點交鋒
到底誰該擔責?
醫療鑒定:被告醫院存大部分過失,理論賠償75%
審理中,法官宣讀了醫療鑒定結果。鑒定結論稱,考慮到被告的醫療條件和水平的局限性,綜合分析認為被告在患者的死亡中存在大部分過失,建議理論賠償系數為75%,賠償參考范圍是60%到90%。被告醫院認可該鑒定結論,但又稱,當時因醫生認為患者未婚,而未對其做婦科B超檢查,因此導致了該后果。
死者家屬:患者就診何錯之有,為何自擔25%損失
“剩余的25%的損失由誰來承擔?患者有什么過錯呢?”對于該鑒定結論,原告夫婦難以接受。他們認為,宮外孕是常見病,醫生的水平應該能夠達到檢查這種病的狀況。女兒的死亡并非由于該醫院是一級醫院,其醫療條件和水平有局限性,而是醫護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問題導致的。他們認為,患者來到被告醫院就診,因醫生不負責任,最終要由死亡的患者來承擔25%的損失,從法律、道德以及情理上都說不通。
法院判決:原告其他證據不足,確認醫院擔責80%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有過錯,存在檢查及鑒別診斷不充分而未能及時明確病情以及對病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的不當和過失,導致延誤診斷和治療。該不當與過失在患者死亡的結果中起到大部分作用。二原告雖然認為應承擔全部損失,但未舉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故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確認被告的責任比例酌定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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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患者術后感染
患者楊女士在一家醫院做了手術,結果膝關節腫脹,被確認為感染。她將該醫院告到法院,索賠23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6萬多元。
原告楊女士訴稱,2007年3月,她因雙膝關節疼痛到北京一家醫院處住院治療,該醫院檢查后建議行右側全膝關節置換手術。在醫院做完手術出院后,楊女士出現膝關節腫痛,被確認為感染。楊女士認為,被告醫院的誤診、漏診,給她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她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2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被告醫院在對楊女士診療中存在過失,使她出現術后感染,故醫院應依其過錯程度,對由此給楊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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