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3歲女友發生性關系 她自愿與否均屬強奸
今年5月,惠安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阿兵辯稱自己對小肖的實際年齡并不清楚,法院不予采信,隨后以強奸罪處5年有期徒刑。阿兵仍以事發時不知小肖實際年齡為由,向泉州中院上訴。
法院根據阿兵在接受警方問詢時的筆錄等人的證言,認為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該案于8月2日生效。
明知女方未滿14歲 無論自愿都算強奸
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而先后與之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而奸淫未滿14周歲幼女,應從重處罰;而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最終作出這一判決。
此外,盡管小肖稱有幾次是自愿的,但法院還是認定前后發生的6次性行為都屬強奸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只要男方明知對方屬未滿14周歲的幼女并與其發生性關系,無論女方是否自愿,都可認定為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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