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12條“軍規”嚴管國有資產
來源:海西晨報 2013-01-05 編輯:唐麗萍
海西晨報訊(記者 樊娟)昨日記者獲悉,廈門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聯合制定《廈門市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廈門市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促進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 《辦法》規定了適用范圍和職務消費的定義。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提出的8項禁止性規定基礎上,《辦法》進一步明確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不得超標準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 同時,《辦法》細化了職務消費的主要內容。《辦法》指出,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費、差旅費、國(境)外考察培訓費、業務招待費(含禮品)等。在管理和監督方面,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要根據《辦法》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推動職務消費公開透明,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各區(管委會)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非市屬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人士表示,《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金融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加強金融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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