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率先專項立法保護個人信息
來源:海西晨報 2013-01-04 編輯:唐麗萍
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辦法》所保護的個人信息涵蓋方方面面,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婚姻狀況、職業經歷、收入情況及其他能夠識別該自然人的信息。 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手中擁有很多個人電子信息。《辦法》明確規定,在收集個人信息時,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這些企業應當事先取得個人同意。不僅如此,企業還要按照有關“國標”要求,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防止在處理個人信息時出現信息泄露、丟失、損壞、篡改、不當使用等情形。 為此,《辦法》也規定,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應當自從事個人信息處理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還應當提供個人信息保護安全責任制度、應急處置預案等材料。 針對企業建立誠信檔案 廈門市信息化局負責廈門市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個人信息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并將針對這些企業建立企業誠信檔案。 《辦法》規定,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從事個人信息處理業務活動未向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由廈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拒不改正或者未按備案制度實施的企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記者也了解到,雖然《辦法》并未對倒賣個人信息等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但規定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當使用個人信息的,廈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對舉報或投訴內容進行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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