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整治庸懶散 33種行為將問責
來源:閩北日報 2012-12-31 編輯:唐麗萍
近日,武夷山市出臺《對庸懶散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對全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庸懶散”行為問責進行規范。問責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和效能辦牽頭,組織人事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 《暫行辦法》明確了黨政機關干部33種現象為“庸懶散”行為,如對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拒不執行或措施不力,影響工作落實的;違反議事規則,決策程序不規范,決策不民主,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征地拆遷工作不積極主動作為,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重點項目征遷工作嚴重受阻、延遲交地,影響項目進度的;違規占地建房,或縱容配偶、子女阻撓重點項目征遷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或變相參與違規開墾茶山的,等等。 《暫行辦法》明確了問責方式。問責方式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整改,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解聘)。其中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整改、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給予效能告誡,責令公開道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給予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解聘)。 《暫行辦法》明確了問責程序。對下列情形應當受理:檢查考核中發現的,明察暗訪發現的,上級部門交辦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執法執紀機關提出的,新聞媒體曝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的,其他應當調查的線索來源。對決定啟動問責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形成調查報告,情況特別復雜的,調查工作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問責決定一般應當予以公開。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蔡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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