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保姆偷手機判刑10年重審改判
來源:央視網 2012-12-30 編輯:黃水來
法院審理查明,12月2日7時許,張云翠將蘇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機盜走并藏匿在蘇家廚房內。次日上午,又將該手機埋入蘇家樓下的蘿卜坑內。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張云翠盜竊蘇某岳父存放于蘇家的金戒指1枚,并帶回禹州家中藏匿。經鑒定,該金戒指價值人民幣816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云翠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盜竊財物實際價值達68162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但鑒于所盜手機價值明顯超出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該手機外觀無明顯特征顯示其高額價值,結合張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閱歷,法院認為其當庭供述稱“以為該手機價值二千多元”屬實。故被告人張云翠對于所盜手機的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其主觀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而無非法占有“數額特別巨大”財物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應當按照其主觀故意的內容確認盜竊數額。故認定被告人張云翠盜竊財物累計屬于“數額較大”。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王在華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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