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警總隊詳解新交規駕規
來源:福州晚報 2012-12-22 編輯:唐麗萍
☆校車標牌及駕駛人☆ 校車超載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1.公安機關對校車駕駛人有哪些嚴格管理措施? 答:第一,規定校車駕駛人要每年參加審驗教育。作為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二,公安機關負責對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施監督,每月將校車駕駛人違法、事故信息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督促校車駕駛人及時處理違法和事故。第三,對不符規定條件的校車駕駛人,或者校車駕駛人提出注銷申請的,公安機關將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許可。第四,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駕駛證上簽注。 2.對駕駛校車有什么特殊的記分規定? 答:為保障校車安全,公安部123號令對駕駛校車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一是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三是一次記2分的情形有: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對校車駕駛人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醒:其他機動車應當按規定避讓校車,對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要記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