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條例》明年3月施行
來源:東南網 2012-12-14 編輯:唐麗萍
消防設施維修責任明確 以前,小區消防設施損壞由誰來修理常遭遇“踢皮球”。為杜絕這種情況,《條例》明確規定: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條例》還同時明確,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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