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業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體
來源:東南網 2012-12-03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海峽導報12月3日訊(記者 楊文 文/資料圖)從明年1月1日起,在居民生活小區擔當門衛及維護秩序的保安員,必須持有《保安員證》方可上崗。記者昨日獲悉,省公安廳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最新發文進一步加強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保安服務管理工作,明確我省物業服務企業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以及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保安上崗須佩戴全國統一標志 根據規定,在我省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門衛(不含形象崗)、巡邏、秩序維護等工作的,屬于保安服務范圍,應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設區市公安機關對物業服務企業保安員進行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和資格審查合格的,核發《保安員證》,而申請參加保安員資格考試,須經公安機關政審、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 我省強調,2013年1月1日起,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保安員均必須持保安員證上崗,同時此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招用無保安員證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禁止穿著、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現有物業服務企業在已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保安服務且不涉及保安員變動的,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逐步開展換裝,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換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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