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的士新規禁拼車 違規可罰2000元
來源:給企業 東南網 2012-11-22 編輯:唐麗萍
無故繞行、不打表最高罰2000元 《辦法》對的士司機違規的處罰力度加大了。根據規定,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營運: 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或持無效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從事營運的; 不使用、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 擅自調整計價器影響營運秩序的; 里程計價表故障、失準時繼續營運的; 未辦理注冊手續駕駛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招攬其他乘客合乘的; 無故繞行的; 在設有出租車營業站點的場所,未按規定排隊載客,離開車輛招攬乘客或在營業站點外攬客、拉客,從事中介活動的; 在運輸乘客途中擅自變更車輛或者將乘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轉借、出租或者涂改客運資格證的。 一年內被罰兩次取消的哥資格 《辦法》規定,對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實行記分制管理。根據《辦法》,出租車駕駛員在一年內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罰次數達到兩次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 出租車駕駛員被暫扣、吊銷駕駛證的,同時分別暫扣、吊銷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被吊銷的,三年內不得再申領。 處理投訴有時限 《辦法》規定,接到乘客投訴,出租汽車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或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和線索,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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