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召回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來源:北京晨報 2012-10-31 編輯:唐麗萍
首次明確輪胎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輪胎等隨車裝備也首次受到召回條例的制約。條例明確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沒有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要由輪胎生產者負責召回。 條例還規定了汽車產品生產者信息備案義務,明確了汽車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記錄義務。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檔案 召回規定處罰過低 威懾力不足 據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介紹,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實施召回480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898.6萬輛。 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僅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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