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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不簽合同付2倍工資
來源:東南網 2012-08-16 編輯:唐麗萍

勞動者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可解除合同

問: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就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問: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向單位要經濟補償?

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問: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處罰職工(包括罰款)嗎?如果用人單位亂處罰,職工該如何維權?

答:《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于2008年1月25日廢止,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是否可以扣留勞動者押金?

答: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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