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購地案 地院:扁珍不用賠4億
來源:臺海網 2012-06-22 編輯:黃水來
臺海網6月22日訊 陳水扁、吳淑珍因龍潭購地桉收賄被判刑十一年定讞,臺灣科學園區管理局向扁珍等人求償四億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院審理后認為,扁珍未參與議價,且購地預算曾遭立法院刪減,判科管局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聯合報報道,科管局以達裕公司透過傭金名義,行賄扁珍及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白手套”蔡銘哲,促成科管局向達裕公司購地,讓科管局多付四億元;因此向扁珍、李界木、蔡銘哲及達裕公司辜成允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四億。 臺北地院援引扁珍的刑事確定判決指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僅積極推動龍潭購地案,但土地的買賣價金,扁珍等人未介入。 法院認定,科管局購買龍潭土地案的價格,是由科管局承辦人員與達裕公司議價;且刑事確定判決未認定雙方在議價時,已將辜成允支付給扁家的四億元傭金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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