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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9月施行
來源:福州日報 2012-06-01 編輯:唐麗萍

福州新聞網訊 《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31日獲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法規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學生在學校學習、活動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職責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我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都在法規適用范圍內。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要建立和完善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校應投保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

法規要求,學校應設置報警求助設備、應急處置設備和安全通道,確保其完好有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練活動,增強學生防范自然災害、溺水、火災、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識,提高逃生避險能力。學校還應加強對學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檢查,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和規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立即報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意味著,廣大家長擔心的學校區域內湖泊水塘、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都將有警示標志。法規還規定,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者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對于時下熱門的校車問題,法規也作了規定。法規指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校車的學校也應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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