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擬明確校長是校安第一責任人
來源:東南網 2012-05-30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5月29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校園安全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今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增加條款來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在一些學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學校領導安全意識不強、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當等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因此,在此前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明確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校長必須直接抓校園安全,負安全責任。 為此,《條例(草案)》增加條款: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于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明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者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審議中,有委員認為,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湖泊水塘、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以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對此,《條例(草案)》增加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檢查,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和規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立即報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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