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4種嚴重作弊行為可處3年停考
來源:東南網 2012-05-16 編輯:唐麗萍
視頻錄像可作為認定考試作弊的證據 《辦法》還完善了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將原來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修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據了解,這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注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 此外,完善考試管理與組織程序,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以明確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 考生可通過聽證程序申辯說明 《辦法》對作弊考生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如,將原規定修改為“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即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 《辦法》進一步規范考生誠信檔案制度,明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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