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職工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4-19 編輯:唐麗萍
附: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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