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明起實施
來源:東南網 2012-01-31 編輯:黃水來
飲用水源安全是水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產生含鎘、氰化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同時,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修復。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干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圍內,禁止開采礦產,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采伐,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在重點流域干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筑垃圾。據了解,我省是全國首個立法禁種桉樹等速生樹種的省份。 《條例》還對環保限批措施作出創新性制度設計。根據《條例》,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未完成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因違法批準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主管部門有權暫停辦理上述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并通報當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將排污單位遵守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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