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駕駛人的,應當持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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